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土地時,如想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%課徵土地增值稅,應確實為「買賣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能適用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「贈與」移轉土地並非「出售」,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%課徵土地增值稅。因此,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,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%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土地移轉如確實為「買賣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仍准適用10%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,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應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移轉種類申報土地增值稅,以避免爭議,維護自身權益。

資料來源:台南市政府稅務局-稅務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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